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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于”官司胜负难定 “戏份”太足恐伤司法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12-12 14:40  浏览次数:

    “琼于”官司胜负难定

      搜狐娱乐讯 从来都是电视剧剧情“峰回路转”关键情节的“锦囊妙计”,这一次出现在“琼于”官司庭审现场,琼瑶方律师当庭朗诵四封“琼瑶来信”。其实,从“琼于”官司爆发,就是琼瑶“一封信”引发战火。

      在这场历经8个月的司法“大戏”中,双方出手套路各不相同。于正方声明“相信法律”,而琼瑶助威阵营喊声不断。

      12月11日,109名编辑集体发声,力挺琼瑶“维权”,让早已成为热点的“琼于”官司再次升温,但与这一次“声浪”相反,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琼瑶“维权”司法机会并不大。

      有业内人士认为,通观整个案子以及庭审的情况来看,琼瑶在这个案子中存在着四大的明显不足,在著作权的所有权方面存在法律争议且应对不足、律师在整个案件中表现差强人意、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判决的特殊性,缺乏深入了解以及一些搅局者对于“舆论牌”的过于倚重。

      “马失前蹄”——《梅花烙》作者身份存疑

      在庭审中,第一个焦点问题,就涉及到了琼瑶是否享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以及《梅花烙》系列作品(《梅花烙》剧本、电视剧、小说)三者之间的关系。

      按照琼瑶的说法,《梅花烙》剧本1992年4月完成,通过1993年电视剧播放发表,后将剧本改编成小说。但作为三者源头的《梅花烙》剧本并没有公开发表,电视剧《梅花烙》编剧署名也不是琼瑶,而是林久愉。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公开发表的以及不在电视剧编剧署名的均不享有著作权。这一“先天不足”成为了被告重点质疑的问题之一。

      在对质疑的应对方面,琼瑶一方明显准备不充分。比如,其在提交的一些意图证明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的证据中,有些竟然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这再一次被被告抓住了把柄,并被质疑是在被告电视剧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因此,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

      “隔靴搔痒”——“万能”律师难敌版权专家

      此外,在庭审中,琼瑶的代理律师的表现也只能用差强人意来形容。

      据记者的统计,当天的庭审中,在回应被告以及法庭的质疑和询问中,琼瑶的代理律师光琼瑶的亲笔信就读了不少于四封。而琼瑶方律师王军,一直在“娱乐圈”耕耘,版权方面生疏在所难免。

      于正方律师陶鑫良,在中国版权司法领域造诣颇深,是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陶鑫良出任于正方代理律师,其法律实力不容小觑。

      在庭审现场,于正方律师就“侵权”进行详细“普法”,对是否抄袭认定进行多方位的阐述,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逐一反驳。而琼瑶方律师并未展开激辩,关键时刻朗读了不少于四封“琼瑶来信” 。

      “瞒天过海”——细节缺失难撑抄袭“大帽”

      在庭审中,对于是否接受调解,琼瑶表示接受本案调解的前提是:被告于正必须承认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她一直认为,涉案剧必须禁播。

      结合此前琼瑶在致广电总局领导的公开信以及此次庭审中对调解的表态,或许也反应了其对本案的一种姿态和自信,即对能够赢得判决可谓底气十足。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最终判决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孙远钊介绍撰文表示,从庭审情况看,原本只预定进行半天的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律辩论结果进行了九个小时,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布判决。这显示出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

      而就琼于案中提到的某些争议,琼瑶方面太过笼统指责抄袭,并未对细节一一指认;而于正方对如何认定抄袭进行逐一陈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日趋完善,细节缺失恐难认定于正抄袭。

      “急火攻心”——集体发声难掩司法困局

      在本案中,另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则是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有业内人士透露,作为在庭审中琼瑶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法庭内外表现反差太大。积极发声提前宣判于正“抄袭”。其所在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部分编剧,联署声明的核心是“支持琼瑶女士依法维权”,以试图进一步向法庭以及舆论施压。

      “纵观整个案件,琼瑶一方应用最为成熟的就是大造舆论。但对于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而言,随着一审庭审的结束,包括法院、专业人士、媒体、公众都会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舆论强势也难解司法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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