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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依宪治国理政 建设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中国企业报道  发布时间:2014-12-04 09:50  浏览次数:
      在世界政治史上,人们普遍认为,乔治·华盛顿最大的功劳不是统一了美国而是制定了《邦联宪法》,这是支撑美国200多年来不断进步和强大的主要原因。
     
      正如第37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归根到底,是思想而不是武器决定历史。当深知世界如何运转的政治家们以强大的思想为武器时,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习近平依宪治国理政的宪法思想,对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黄敬文 摄
      随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作为新一届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核心理念完整地呈现在世界面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是习近平宪法思想的集中体现,他的宪法思想理论的形成,在实现“中国梦”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中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宪法”一词应当说中国自古有之。春秋时期左丘明编撰的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却是从西方传入日本、经过翻译进入中国。自20世纪初,随着西方思潮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过多部宪法。习近平所说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惯称为“82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对82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四次修正。30多年来,“82宪法” 为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法制基础。
     
      宪法是针对专制倡导民主而产生的,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它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其核心精神是防止个人独裁,保障人民民主,增进全民福祉。中国宪法也体现了现代宪法的一般原则。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以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国宪法还对公民批评政府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总之,中国宪法汲取了人类近代政治文明成果,既体现了人类共有的价值,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正如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时代呼唤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30多年来,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但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宪法的权威,无论在官员还是在公民中,至今都还没有树立起来。
     
      无视宪法的权威实际上是一种宪法虚无主义。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某些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由于宪法缺失,领导干部腐败问题日趋严重。特别是一些握有重权的高级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据人民网最新发布的统计,十八大以来,全国已有53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查处,其中副国级以上的官员有3名。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时代呼唤加快健全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这一历史重任,落在了新任总书记习近平的肩上。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习近平是一位宪法意识很强的中国新领袖。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段关于宪法的表述,虽然属于上届中央领导集体的集体成果,但习近平作为其中重要成员之一,也可以看做他宪法思想的最初表现。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接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自此以来,“宪法”、“法律”这两个词汇反复出现在他各种场合的讲话中,成为他治国理政的一条主线和重要思维方式,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习近平的宪法思想理论完整地显现出来。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讲话对宪法的制定、宪法的性质、地位、作用,宪法实施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等做了全面论述。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讲话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他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接任国家主席。他在发表讲话中指出:“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主持起草、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为此,《决定》明确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再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习近平在说明中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确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在中共党史上都是第一次。
     
      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习近平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的宪法思想理论较为完整地体现在这一重大决定之中。
     
      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梳理和综观习近平近两年来有关宪法法律的讲话和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习近平是中国一位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宣传宪法并依宪治国的新领袖。他的宪法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十多年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如前所述,现实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案就是宪法缺失导致的最为典型的案列。
     
      习近平上任后,敢于直面中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方向、道路和抓手,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第二,全力树立宪法最高法律的权威。中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宪法的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还远远没有得到实现,宪法的权威还远远没有树立起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为此,习近平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决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习近平强调:“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中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决定》还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全方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五,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习近平认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针对这种现状,《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环节对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出司法要求。《决定》强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六.倡导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这里首次提出“法治思维”。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里不仅强调“法治思维”,而且第一次增加了“法治方式”,将“思维”与“行为”统一了起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主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忠于宪法,实施宪法必然要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变革。习近平不仅自己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而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用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习近平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他特别强调,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是思想而不是武器决定历史
     
      习近平的宪法思想是他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指导思想。
     
      宪法是现代领袖理念的根基。中国共产党成立虽然已近一个世纪,但宪法意识极为薄弱。“伟大领袖”毛泽东就是一个“反宪法”的极端代表。他曾说:“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份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情况,为了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这是典型的古代帝王思想,也是长期以来宪法权威在中国难以树立的政治思想根源。习近平不仅“迷信宪法”而且一反中共的传统,高度重视宪法,大力树立宪法权威,并把宪法作为自己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这在中共近百年领袖史上是第一次,是中共执政理论的重大变革,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共执政60多年来,宪法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所以,习近平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树立宪法权威,实施宪法,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由于中国拥有漫长的皇权社会历史,加上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权力本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人治”为主导的传统国家治理体系。当今中国社会,尽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早已载入宪法,但宪法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宪法的权威在于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力,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习近平作为中国的新领袖,自觉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以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为己任,带头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将彻底打破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人治”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为中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宪法是国家强盛的根本法律保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历史上看,宪法实施是中国从弱到强的必然要求。100多年前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海战失败之后,开始思考为什么大清朝被小国日本打败,得出的结论是日本有宪法。赴东西洋各国考察回来的五大臣也在报告中认为,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之所以强盛,是因为这些国家有宪法。在世界政治史上,人们普遍认为,乔治·华盛顿最大的功劳不是统一了美国而是制定了《邦联宪法》,这是支撑美国200多年来不断进步和强大的主要原因。中国,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也离不开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正如第37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归根到底,是思想而不是武器决定历史。当深知世界如何运转的政治家们以强大的思想为武器时,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习近平依宪治国理政的宪法思想,对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
     
      宪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原则。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接近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甚至有人认为中国已经或即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体。面对新的世界经济格局和中国所处的新的世界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国际社会崇尚规则,经济竞争、政治竞争、文化竞争,实质上是规则竞争、制度竞争。中国宪法体现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和平等核心理念,是现代宪法的一般精神,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因此,中国树立宪法权威,实施宪法,很容易在制度上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各种竞争中赢得优势。《决定》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习近平依宪治国理政的宪法思想,对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树立中国在世界上新型大国形象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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