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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唐山市唐山凯新实业公司涉嫌偷逃巨额税款遭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1-13 15:55  浏览次数:

      众所周知,所谓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其不仅要求举报内容真实,举报线索具可核对性,联名举报的还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现在很多人之所以不敢实名举报就是害怕被“和谐”,被打击报复。已经有无数事实证明,实名举报是一个充满风险和相当冒险的行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说,实名举报往往是被逼急后的“冲动”之举。

      其次是,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是敷衍塞责,还是着手调查?是推诿扯皮,还是敢抓敢管?是通风报信打击报复,还是秉公执法刚直不阿?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核心问题。

      2016年11月13日,由唐山市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债权人郑小兵为代表,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凯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偷逃税款的“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西国贸大酒店举行。

      据其介绍,凯恒钢铁和凯新实业属于同一控制人,实际为一家企业,因其利用非法手段甩避债务,造成拖欠我们近40家供货企业和近20家采购企业的14亿多元货款,致使我们大多数企业濒临破产,有1万多名职工因开不到工资,生活非常困难。凯新实业仅2016年2-4月份就涉嫌非法获利1.5亿元并偷逃国家税款1亿元以上。截止到目前,粗略估算非法获利3亿元以上,我们曾经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向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任何结果,直接导致凯新实业依然依然逍遥法外。

      凯恒钢铁股东是如何变更的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原股东是王振福和魏东,法定代表人是王振福;2015年转让给了孙志新和洪继丰,法定代表人是孙志新(实际控制人为王贵东,王贵东也是与凯恒钢铁一墙之隔的唐山东华钢厂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又转让给了潘立庆和赵秀丽,法定代表人为潘立庆(实际控制人是王贵东的弟弟王贵全)。唐山凯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贵全,是王贵东的亲弟弟。事实证明凯恒钢铁、凯新实业为同一控制人。

      2015年3月9日凯恒钢铁原企业主王振福与王贵东协商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将凯恒钢铁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王贵东,并以孙志新和洪继丰的名义接受了股权转让,孙志新和洪继丰是王贵东的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王贵东。合同约定:转让后,孙志新和洪继丰承接资产和债务,同时必须在一年内优先还清王振福指定的十几个债权人的1.4亿多元的债务,如果一年内(也就是在2016年3月8日前)未还清这部分债务,孙志新和洪继丰必须无条件的将凯恒钢铁全部股权以1元的价格全部交还给王振福,另外涉及到凯恒钢铁的股权向其他人转让必须经过王振幅同意(有合同为证)。

      截止到目前,凯恒钢铁不但未偿还王振福书面指定的一分钱欠款,同时,凯恒钢铁又形成了大量新的债务,并且在王振福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孙志新和洪继丰的股权全部于2016年3月31日、4月19日转给了实际控制人安排的潘立庆和赵秀丽。

      成立唐山凯新实业有限公司达到实际控制

      2016年初,凯恒钢铁实际控制人王贵东的弟弟王贵全匆忙成立了唐山凯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贵全。并以志鹏金属为跳板强行非法进入租赁经营凯恒钢铁,所有债务不予偿还,达到逃避债务、非法获利、偷逃巨额税款的目的。

      2016年1月实际控制人等待的机会终于来了,凯恒钢铁突然通知供应商因企业经营困难暂时不予结算原欠款,并要求再出资金加大供货量,通知采购其产品的采购商原预付款不予发货了,要求再交款才能提货。同时,凯恒钢铁真的停产了,并放出话来找投资人租赁经营,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情况,所有债权人不知所措。

      正在大家犹豫不决时,凯恒钢铁突然宣布由债权人之一的志鹏金属租赁经营凯恒钢铁(预谋成立并虚构事实、虚假做账形成债务关系),并说这家公司是北京的企业投资的(实际只是志鹏金属的法人代表是有北京户口的一家唐山公司),很有实力,随后两天即在公司贴出告示,告知所有债权人,志鹏金属租赁凯恒钢铁,按每生产一吨产品缴纳70元的租赁费,租赁费中55元用于凯恒钢铁维持运营,15元用于偿还债务,经营期间志鹏金属利润超出1000万元时,拿出部分偿还债权人债务。

      在所有债权人还没弄清王贵全与志鹏金属是什么关系时,王贵全突然以凯新公司的名义强行进人租赁经营了,多数债权人找凯恒钢铁法人孙志新理论,要求兑现承诺,并要求提供其与凯新公司的协议,孙志新表示与志鹏金属的条款一样,但是,不给债权人看,也未作公告。

      原来,张永国与孙志新成立志鹏金属时,张永国不知道背后还有个王贵全,以志鹏金属的名义租赁凯恒钢铁后,王贵东和王贵全又想进一步达到实际控制志鹏金属并逃避债务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王贵全要求张永国将志鹏金属全部过户给他,王贵全的人还强行拿走了志鹏金属的所有印章,此时,张永国才如梦方醒,感觉是被人利用了,他随即向有关部门挂失,并冻结了志鹏金属。王贵全无奈只能匆忙成立了凯新实业。

      至此,债权人找孙志新和王贵全的人要求还款、用产品抵顶债务或按约定继续做业务均被遭到拒绝或无人理睬,并在大门口安排打手不许任何债权人进入,使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受到侵害。

      涉嫌诈骗和偷逃巨额税款的事实

      1、凯恒钢厂内部生产报表资料证明:2016年2月实际钢坯产量为155975.90吨,当月末库存639.48吨;3月份实际产量166550.24吨,当月库存838.30吨;4月份实际产量146443.87吨,当月库存为170.85吨。2至4月份累计生产钢坯468970.01吨,销售468799.16吨,4月末库存为170.85吨。因凯恒钢铁和凯新实业为租赁经营关系,全部由凯新实业销售,应计入凯新实业的销售收入。(有凯恒钢铁内部报表为证)

      2、凯新实业内部账真实销售收入和利润。

      凯新内部报表资料证明2016年3月实际以不含税形式的销售收入294696131.88元,实现利润40316521.88元,到3月末本年累计销售收入550892549.41元,实现利润45365232.61元,这部分销售收入及利润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偷逃巨额税款。(有凯新实业内部报表为证)

      3、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

      2016年3月申报销售收入182342509.46元,利润为-31460.76元,本年累计销售收入229537698.36元,利润为-1702102.67元。实缴税金162065.51元,(有税务报表为证)

      这部分报税收入和支出中还有大部分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贸易公司虚假开票做账务处理的,证明绝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偷漏了巨额税款。

      以上数据仅是2016年3月份的数据,自凯新实业租赁凯恒钢铁以来,生产非常正常,凯恒钢厂是年产近300万吨产能的企业,加之涉嫌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关联贸易公司虚开税票,截止到目前,粗略估算凯新实业至少非法获利3亿元以上,偷逃国家税款1亿以上。

      纵观凯新实业及凯恒钢铁整体一系列行为,其幕后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是有充分预谋的。是有主观故意伪造事实,虚假做账,形成凯恒钢铁与志鹏金属的债权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凯新实业以此为踏板,达到实际控制凯恒钢铁的目的,欺骗债权人,拒不履行原志鹏金属与凯恒钢铁的协议和自己的承诺,涉嫌合同诈骗。

      原本当事人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诉求,为什么还要通过“信息发布会”的形式进行举报?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还是正常的路径行不通?

      据其介绍,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维持本企业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于2016年1月29日给丰南区艾春区长呈报了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凯恒钢厂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欺诈的情况报告;于2016年 4月4日和4月18日和5月5日分别给中共唐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丰南区政府先后发出了第一封、第二封和第三封信函;于2016年5月9日至25日期间,先后给国家信访局、河北省人大等相关部门寄送过信访件;于2016年6月1日和7月10日给唐山市委、市政府、丰南区政府递交过第四封信及第五封信函。

      同时,我们债权人代表多次到丰南区政府及唐山市政府信访反映情况。我们的努力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于2016年6月初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拖了一个多月,结果还是不予立案,随后,我们又转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实质进展。

      目前,就企业涉嫌偷税漏税问题,通过实名举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已经受理,并送达受理了回执。

      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对企业偷税行为的相关解读。

      1、如何认定企业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对个企业偷税行为如何处理?

      第一是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是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对于企业偷税行为的犯罪主体责任追究。

      因为企业偷税是属于单位犯罪。依据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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