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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被承认的婚姻,被承认的财产继承权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4:20  浏览次数:

       近些年来,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人们的财富意识、风险意识也跟着提高。订立遗嘱不再是个不吉利,让人避讳的话题,反而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上个月,赵大妈从北京晚报上看到了北京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正在举办“遗嘱公益周”活动,得知该活动正为老人提供长期免费自书遗嘱咨询服务与遗嘱订立服务优惠活动。赵大妈正好因为老伴的事困惑了很久,于是就拨通了北京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公益热线400-8910-999,预约了遗嘱咨询服务,想请律师为自己解开多年来的困惑。

      赵大妈今年75岁,老伴儿是军人,房改之后,单位以前分给他们的住房变成了私有住房,按照报刊上的介绍,私房是可以继承的,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意愿。赵大妈的家庭情况有些特殊,老伴儿陈大爷14岁的时候在农村曾有个娃娃亲,20多岁参军以后,通过部队组织将这段婚姻解除了,在这段婚姻里陈大爷有了大儿子陈启武(化名)。后来赵大妈和陈大爷的婚姻是通过部队介绍的,结婚时赵大妈要求不承认陈大爷的第一次婚姻,也不承认陈启武这个儿子。这些年来赵大妈也从来没见过陈启武。

      赵大妈对继承法不太了解,想知道是不是不承认陈启武这个儿子,陈启武就没有继承权呢?爱传承的特邀律师就此问题向赵大妈作出了答复:陈大爷的第一次婚姻由于历史原因,虽然被解除了,但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即使不被认可为事实婚姻,也无法改变陈启武是陈大爷亲生儿子这个事实。我国继承法对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是一致的,他们对自己的亲生父母都有继承的权利。

      爱传承特邀律师点评: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法律上是有限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形成要具备一定条件。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赵大妈不承认陈启武这个儿子,并不影响陈启武作为陈大爷的亲生儿子对陈大爷的财产有法定继承权。

      北京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是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指定服务机构、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理事单位,是全国率先成立的专业遗嘱服务机构,国内首家遗嘱证书官方指定发行机构。目前该中心已开通多个咨询和服务窗口,网友可通过致电公益服务专线400-8910-999,或浏览官方网站www.icc365.com,或关注官方微信icc_365咨询,也可以直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16-5的服务大厅进行相关自书遗嘱订立法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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