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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狗网:浅谈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全球财经网  发布时间:2018-01-23 10:20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基建狂魔的称号已经让世界看见,中国建筑业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新型力量。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对于美感的不断追求,建筑也逐渐衍生出凝聚设计师创造结晶的建筑作品。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4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7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适用,建筑作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建筑作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指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独立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性。可复制性,即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它是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知识产品创造者若想要他人了解其思想内容,就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建筑作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便可以适用于国家的著作权法。小冰在此提醒,实际生活中,建筑作品涉及的问题复杂,有些设计机构可能参与到设计创造中来,成为共同创造。这样的建筑作品可能被认为是共同作品,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双方还是应该事前做好准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划分建筑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方式来让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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